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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档案的违约责任
2008-7-25 9:32:15 来源: 国际公共信用信息库
个人信用档案的违约责任
注:本人,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中的被记录人。
为了保证个人信用档案的公正、客观和保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定了违约责任:
一:本人、委托为本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各类组织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将被永久曝光或联合其它媒体曝光。
二:本人在信用信息异议中弄虚作假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将被永久曝光或联合其它媒体曝光。
三:本人的利益关系人提供虚假的投诉材料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将被永久曝光或联合其它媒体曝光。
四:信用工作人员在审核、调查、记录、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过程中,发生失误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禁业一年的处分,存在弄虚作假或重大过失的,取消信用专业人员证书并终生禁业。
五:个人信用档案的查询人,伪造证明资料进行查询的,或将个人信用档案用于非法事件的,或将个人信用档案用于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用途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将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并将被永久曝光或联合其它媒体曝光。
六:持有个人信用监督卡的本人,出现了违约、失信行为,按其承诺的CS条款承担责任。
七:被扣惩信用积分,计算规则如下:
1、被有效的内部投诉一次扣1分,被有效地公开投诉一次扣2分;
2、被永久曝光一次扣360分,曝光后积极补救的扣180分,积极补救后对方没有受实质损失的扣100分;
3、实施了骗取信用积分、滥用异议权、滥用直接曝光权等严重失信行为,扣1000分;
4、体系其它规则规定的积分计算方法。
选稿编辑: 田元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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