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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理论与信用风险防范

2008-5-9 16:03:11  来源: 广西管理咨询网

关于信用理论的论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及简单的商品交换时, 就已深刻指出在物的外壳下所掩盖的人与人的关系, 包括信用关系。他说: “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 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 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 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 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1] 。商品交换得以实现, 必须是一方符合另一方的意志, 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 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 占有别人的商品--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 法权关系, 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在这里, 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随着货币的产生以及支付手段这一职能被普遍地接受,就为发展不同形式的信用制度和信用货币形成了自然基础。由此可见, 信用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从而也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

 

信用风险源于信用过程的不确定性,是金融业经营的常态表现。在直接金融还不发达的中国,间接金融便构成了融资的主要渠道,信用风险则集中地表现为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目前,我国已逐步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但由于经济转轨过程中一直没有真正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使得信用过程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仍然较高,银企间信用关系的恶化仍在继续,企业的融资行为仍然扭曲,银企间的信用风险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形成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金融系统面临着超常的信用风险。虽然近几年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加强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成立了专门的信贷委员会和资产保全部等,实行了严格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和谨慎的会计制度,但严峻的金融风险形势似乎并没有明显地改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仍然处于较高的水平。

 

信用风险防范离不开信用理论的建设,但仅从理论上谈信用去解决信用风险的防范问题无疑是根本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信用包含了金融学范畴上的信用和社会学文化范畴的信用两种不同的观点,2002713-14日,天津财经大学(原天津财经学院)金融系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动态杂志社联合主办了“中国信用理论与信用风险防范高级研讨会”,李扬教授认为文化层面的信用固然重要,但不是经济学、金融学所研究的,也不是现成金融学理论所能解决的。金融范畴的信用指金融要支持经济发展,并在支持经济发展过程中防范信用风险[2]。笔者认为割离了社会学文化范畴的信用去谈金融学范畴的信用是不能真正达到信用风险防范的目标的。在研究信用理论与信用风险防范时,一定要纳入社会信用的建设。

 

社会信用是信用风险防范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在经济学理论中,信用是指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银行信用是其中之一。银行信用风险的直接成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借贷主体伦理学意义上的信用的不确定性和客户自身实力保证程度的不确定性,后者包括原有实力由于政策变动、行政干预、市场变化、经营改变、法律制度的执行等因素的不确定性。二是前述因素的不可控性。不确定性因素愈多,程度愈强,可控性愈差,风险也就愈大。市场环境, 就主动性而言, 它是外在的、客观的,而行为主体对银行信用的认知、态度、动机、行为方式则是内在的、主观的。风险控制的任务就在于尽量将不确定因素进行形式分离,并把握其规律性,使其尽可能逐渐成为确定的和可控的。但一般说来,客观的相对容易分离,或容易认识把握,而主观的则相对难以把握。特别在社会变革文化整合期更是如此。而行为主体的因素对信用风险至关重要。因此,研究分析伦理学范畴的社会信用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朱镕基总理在2002 3 5 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要“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 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加快建设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 直至绳之以法[3]。建设好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无疑对金融风险防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信用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系统的历史过程, 要受伦理、经济和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并构成不同的信用结构, 其中货币信用的产生有着一定的代表性,正如琼·罗宾逊所说: “货币实质上是个信用问题”[4]。在经济领域中, 信用具有特定的经济效用, 从而成为一种社会资源。这种资源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也受供给与需求的约束, 由此导致了信用风险的产生。为控制这种风险, 契约作为一种外在强制力, 成了信用的重要外化形式, 保障信用机制的正常运行, 以建立信用秩序,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也是为什么成熟的市场经济必定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据所在。可以说, 在信用理论上这是一个很大的进展。复次,把各市场主体(企业、个人、政府) 的信用行为的实际表现和运行机理, 以及信用在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等领域的运用而产生的不同信用方式, 纳入了研究的视野。尤其是政府信用, 我国过去还较少触及, 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政府行为也存在对社会的信用问题, 要切实履行对社会的承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一点越来越重要。最后, 对我国现阶段出现的“信用危机”及其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提出要从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环境创新和管理创新几个方面入手,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1. 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信用风险硬约束的基础,也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前提。然而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还不到位,所有者与经营者定位不清,治理与管理一身二任,外派监事会制度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对管理者的有效监督与约束;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样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基本素质,董事会因代理问题不可能形成保护股东权益的激励,引起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上述问题所导致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缺陷是显而易见,它使得我国近期不良贷款的不断增加成为了可能。因而要形成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必须以产权变革为先导,重构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和制度,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形成三会齐全并相互制衡、责权利对等、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内部控制机制。一方面股权的多元化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强化市场及出资人的监督,是形成信用风险硬约束的重要条件。

 

     2. 建立健全我国的市场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的完善是规范企业融资行为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形成了使违约者必须受到惩罚、守约者得到相应回报的制度安排,才能纠正转轨时期被扭曲的企业融资行为,建立起良好的银企信用关系,降低信用过程的风险。而信用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信用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我国的法制建设。一方面需要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使立法更准确地反映信用过程的本质,更有效地得到遵守;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信用契约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使交易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此基础上,通过良好的市场信用文化、信用交易规则及其制度安排的培育,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市场信用制度,创建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使信用交易中的违约行为得到有效地约束。

 

    3. 从自身做起,尽快恢复银行为信用“天使”的形象

 

银行一定要找准自己的位置,深刻认识自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的分量。市场经济行为准则要求所有市场主体遵守,银行应承担一定的示范榜样之职,这与商业银行的本质要求是完全吻合的。没有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秩序,银行自身也就失去了生存的理由,这就要求所有银行有高度的自律,在银行同业间形成高度一致的信用价值观,真正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4. 建立科学的信贷决策机制,根治“责任缺乏”的顽症

 

信贷的外部环境是不确定的,但银行在信用活动中能否处于主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信贷的决策水平。高质量的决策依赖于科学的决策机制。我认为,当前应抓好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根据客户群体的规模、特点和银行的经营战略,科学适度划分分级管理权责。二是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组建信贷管理决策组织,组成人数层次环节不宜太多,以免形成新的责任悬空。三是建立信贷人员信贷业绩档案,并通过一系列具体严密的操作,成为其所在系统工作业绩、能力的永久性记录。当然这要与全银行系统的机制转换同步实施。信贷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知识的丰富是提高信贷决策质量的基础。同时,应防止对一些信贷行为的过分信任,进而避免猛烈扩张及随之而发生的过分不信任局面的出现。

 

    5. 强调贷款发放中的公正性原则

 

既然银行是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坚持公平、公正就是当然的承诺。一切社会制度若要得到民众最大的支持,必须拥有为全社会所接受行使社会权威的正当性。因此,银行必须强调贷款发放的公正性,也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对银行的放贷行为进行有效的“他律”,也从而才能赢得公众对银行控制风险的支持,进而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第四,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评估借款人品格的指标体系。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借款人品格的评价指标体系。由于中国文化背景的特点和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难度不小,但又确有必要。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能否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此项工作可以由人民银行组织力量搞,也可由社会专门机构搞。这部分信息应输入银行同业公共信息网,实施信息共享,并以此为纽带,在金融机构间构建起一道有效的信贷风险互联络网。

 

     6. 研究借款人心理,改进信贷工作方式

 

信用是人对人的工作,它不是僵死的教条,而是活的艺术。银行对此应有自觉的意识,以营建健康的信贷文化。以下试列举几点:核销呆帐,一定不能让其误认为是银行债权的消失;尽可能不让借款人感觉到他仅仅是许多违约失信借款者之一,以期给予积极配合;尽量避免对借款者使用实际上难以实施的威胁性辞令;对第一次违约者更要严肃对待;对借款人经常履约,给予适当的评价和鼓励;以灵活的方式与贷款户制定信用公约等等。

 

     7.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透明度建设

 

上述制度要有效发挥作用,还必须加强我国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建设。其目标是保证市场所需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公正地得到公开,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畅通信息供给渠道,建立高效率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这包括:第一,尽快制定和出台《信用信息披露法》、《商业机密法》等法规体系,在合理界定政府行政公开与国家经济安全、商业机密与公开信用信息、消费者个人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界限的基础上,要求政府部门及市场参与主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息和相关数据。并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加大对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处罚力度,避免虚假信息的泛滥。第二,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与征信体系,畅通市场信息的供给渠道与传递机制,通过政府及市场化专业评级机构的培育与《信用档案法》的出台,建立全面、客观、公正的企业与个人信用档案,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权利做出明确规定。第三,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高效率的全国性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数据的充分开发利用,为全社会提供真实、可靠、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一方面可以定期向社会免费公开信誉状况良好和较差的企业与个人的有关资料,另一方面可建立半收费或全收费的统一检索平台,为需要有关信用信息的企业与个人提供查询业务。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 102

[2] 张元萍.2002. 中国信用理论与信用风险防范高级研讨会综述.经济学动态,9

[3] 见《人民日报》2002 3 17

[4] 琼·罗宾逊: 《现代经济学导论》, 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 284

[5] 李建平.2002.加强信用理论研究, 促进社会信用建设.福建师范大学学报,3

[6] 李锦彰.1998.信用价值取向与银行信用风险防范.城市金融论坛,3

[7] 蒋海.2004.我国银企间融资博弈的演进与信用风险的防范.暨南学报
选稿编辑: 田元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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