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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贷款欠息学生 银行公告难道是噱头?
2008-5-9 9:15:38 来源: 东方财富网资讯部
昨日,一则国家助学贷款欠息催收公告出现在省会某媒体上,223名借款毕业生的信息名列其中,被公布于众。公告一出,马上就有人质疑这是“噱头”:公告本身在媒体上刊登的费用也不止3.8万元,银行此举除了给223名学生“抹黑”外,又能收到多大的实际效果呢?
河南工业大学的赵老师说,此次公布的该校47名未还贷学生都是因为联系不上,而并非恶意拖欠贷款利息。
昨天公告一出,当天上午便有一名学生和他取得了联系,“学生说不知道要还多少利息,根本不是不愿意还。”
昨日,一则国家助学贷款欠息催收公告出现在省会某媒体上,223名借款毕业生的信息名列其中,被公布于众。
记者调查发现,其中大部分学生竟然是因为“太马虎”才欠息,并非是不诚信而恶意欠款。
记者从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了解到,信用污点一般保留7年。这也意味着,一旦拖欠助学贷款,今后在申请信用卡、房贷等业务时,将会被所有的银行拒绝。
【事件】
银行刊登公告催学生还贷款利息
这则公告称,截至2008年4月20日,尚有223名借款毕业生拖欠利息,约占2006年毕业借款学生的2.8%,欠款总额3.8万元。因此,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和省教育厅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公布违约者的个人信息。
公告一出,马上就有人质疑这是“噱头”:公告本身在媒体上刊登的费用也不止3.8万元,银行此举除了给223名学生“抹黑”外,又能收到多大的实际效果呢?
“我们的成本,包括公告本身,加上联系学校、学生等的运作成本,当然远远不止3.8万元。我们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建立诚信还贷的机制。”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客户五处副处长曹亮表示,刊登欠息催缴公告,主要是传递一种信息,那就是“诚信”。
事实上,这并不是银行第一次通过公告方式催收助学贷款。
早在2006年,工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就在媒体上刊登了《国家助学逾期贷款债务催收公告》,当时263名学生借款人名列其中,此举被视为省内银行系统第一次采取这样的方式催收国家助学贷款。
而在全国其他地区,银行通过这种“指名道姓”方式催收助学贷款,甚至将违约学生送上法庭的,也屡见不鲜。
【说法】
银行提示无效才发“黑名单”
不过,国开行的此番“点名批评”,手段显然比以往都要“温柔”。
今年1月份,由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教育厅共同发布的《国家助学贷款欠息催收公告》已在河南省有关媒体上公布。这则没有点名的公告,旨在向违约大学生敲“警钟”,同时,又给他们留足了面子。
接下来,国开行又通过河南省邮政公司,把贷款欠息行为对日后工作和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春节前通过邮政明信片温馨提示的形式,告知违约大学生。
据曹亮介绍,此次公告的223名学生,都未按要求归还利息,且毕业时留下的联系方式有误或就业单位、通信地址变化后未按约定及时告知毕业学校,致使学校、银行均无法与他们取得联系。
“我们很爱惜学生的名誉和信誉”,曹亮表示,昨天刊登的公告应属“先礼后兵”之举,他们也是经过慎重考虑才出此下策。
“其实之前已经发出了种种‘提示’,我们也算仁至义尽了。”省教贷中心主任宋振说。
学校
曾通过6种渠道通知学生还款
对于学校和省教育厅来说,已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通知。在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时,学校会请办理贷款的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为学生进行专门报告,阐述助贷政策以及不还贷的后果。
为避免学生毕业后忘记还贷,毕业时,学校还会专门制作温馨提示卡或者“确认书”,详细写明还贷日期、金额,还让学生登记家庭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以便随时联系学生,对学生进行提醒。
但是,由于有些学生工作单位变换频繁,导致很多学生联系不上。今年1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省教育厅已在媒体上发布了催收公告。
郑州大学学生处处长戴国立说,与其他学校相比,郑大除了加强诚信教育,请银行工作人员做报告,毕业时发放还贷温馨提示卡外,对一些联系不上的同学,学校还会让其老乡捎话、专程派辅导员前往其老家、在各院系的QQ群里发布消息等,以尽到通知义务。
学生
欠息不是不诚信,有的是“马大哈”
“这是大学生不诚信的表现,应该公布。”公告发出后,一些网友跟帖表示。
与此相反,多名学校有关负责人则对欠息学生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表示这些学生欠息并不说明其不诚信,大部分是“马大哈”,把还助学贷款利息这事儿忘了。
河南工业大学的赵老师说,此次公布的该校47名未还贷学生都是因为联系不上,而并非恶意拖欠贷款利息。昨天公告一出,当天上午便有一名学生和他取得了联系,“学生说不知道要还多少利息,根本不是不愿意还。”
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负责人分析,不还款的毕业生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为工作太忙,疏忽了;另一类是因为经济原因,还款能力不足。
在记者采访中,有一位学校的负责人说,有一名联系上的学生称,因为工作问题,无力承担利息。其他受访学校的负责人则表示,是联系不上这些欠息学生,而在此前,经多方联系上的学生均已按时还息。
另外,还有人分析,造成这些学生欠息的另一原因是,此次催收的是利息。虽然在学生毕业的时候,学校会就何时还本金,该还多少等对学生进行书面提醒,但由于利息随利率调整而变化,所以只能确认利息的还款时间,而不能确认额度。这也导致很多学生不知该还多少利息。
教育部门
欠息学生比率并不高
教育界人士称,虽然此次公布的欠息同学名单占了一个整版,但在全省的需还息同学中,这223名同学所占的比率并不算高。
“实行新模式后,助贷的违约率已经非常低了,以这次来说,已有7617名学生按规定支付了利息或偿还了本金,仅有223名学生拖欠利息,仅占2.8%。”省教贷中心主任宋振说。
【提醒】
信用污点一留7年将影响申请房贷等
“我们很爱惜学生的信誉,但他们首先得自己爱护自己的信誉。”曹亮表示,如果有能力还款而恶意拖欠,将会在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留下“污点”。
记者从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了解到,信用污点一般一留7年,且只能“说明”,不能抹掉。这也意味着,一旦拖欠助学贷款,今后在申请信用卡、房贷等业务时,会被所有的银行拒绝。
商报记者了解到,223名欠息学生在约定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还上利息的,其信用记录不会受到影响。还贷款利息确有困难的,可向学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协商处理违约事宜。
如果逾期不还且不与学校联系(或虽联系但协商未果)者,其违约信息将进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教育部大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等社会征信系统,这样会对违约者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王攀:银行不计成本催款是在维护诚信规则
【本文摘要】 规则一旦破坏,对于后来者就无约束力,那么,可能造成的损失,用几万元的催款成本也无法买来的。
5日,一则国家助学贷款欠息催收公告出现在郑州某媒体上,223名借款毕业生的信息被公布于众。
公告一出,马上就有人质疑这是“噱头”:公告本身在媒体上刊登的费用也不止3.8万元,银行此举除了给223名学生“抹黑”外,又能收到多大的实际效果呢?
(5月6日《河南商报》)
类似“不计成本”的做法有很多。2005年2月5日,有媒体报道,“寄封信的邮费还得几毛钱呢,竟然收到一封催款1分钱的信!”北京市民乔先生对银行用一封催款通知书催要1分钱表示不解。2007年3月24日,又有媒体报道,厦门市地税局为70多万名纳税人寄发了2006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其中有71位缴纳1分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收到了地税部门的完税证明。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银行和税务部门的做法的确没必要。因为无论是“1分钱”的完税证明,还是“1分钱”的催款信,抑或是银行这次用远大于欠款额的成本向学生催款,从成本考虑都不够“经济”,属于“得不偿失”的那类。
但是,正如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客户五处副处长曹亮所言,刊登欠息催缴公告,主要是传递一种信息,那就是“诚信”,“我们的成本,包括公告本身,加上联系学校、学生等的运作成本,当然远远不止3.8万元。我们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建立诚信还贷的机制。”
同样,“1分钱”的完税证明和催款信,也都是在维护一种规则意识。因为对于纳税人来说,无论纳税百万元还是纳税“1分钱”,都可以收到属于自己的个税完税凭证,“1分钱”税单表达了税务部门对履行义务的纳税公民的尊重。
而对于银行来讲,无论是欠1分钱,还是欠成千上万,银行催要欠款在法律程序上应该是没有差异的。银行用几毛钱的邮递成本催要“1分钱”,看似“得不偿失”,却体现了银行在对待市民贷款拖欠问题上的平等规则意识,这种做法对银行的长远利益有利。
当然,为了节约成本,税务部门也可以不做这个“1分钱”税单,而银行也完全可以放弃市民所欠的这“1分钱”,甚至放弃借款学生所欠的这3.8万元的助学贷款,但这却破坏了“纳税要给完税证明”、“欠款要归还”的规则。
而规则一旦破坏,对于后来者就无约束力,那么,可能造成的损失,用几万元的催款成本也无法买来的。
笔者认为,虽然银行用远远高于欠款额的费用催款看起来不够“经济”,但如果全社会都能养成这样的规则意识,对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诚信建设,无疑有非常大的帮助。
“银行曝光欠息学生”无可指摘
昨日,一则国家助学贷款欠息催收公告出现在省会某媒体上,223名借款毕业生的信息名列其中,被公布于众。公告一出,马上就有人质疑这是“噱头”:公告本身在媒体上刊登的费用也不止3.8万元,银行此举除了给223名学生“抹黑”外,又能收到多大的实际效果呢?河南工业大学的赵老师说,此次公布的该校47名未还贷学生都是因为联系不上,而并非恶意拖欠贷款利息。昨天公告一出,当天上午便有一名学生和他取得了联系,“学生说不知道要还多少利息,根本不是不愿意还。” (5月6日《河南商报》)
现如今,高校收费实在是太高,大学生找个工作也实在是不易,更何况,相对于财大气粗的银行来说,刚毕业的大学生实在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不过,如果仅仅因为大学毕业生并不乐观的就业形势,以及相对银行的弱势地位,便对“银行曝光欠息学生”的做法大加质疑,甚至认为银行的曝光影响了学生的名誉权,如此逻辑,却实在不敢恭维。
首先,撇开是否侵权的问题不论,银行公布的这份欠息名单,只不过是事实的呈现,并没有丝毫对于事实的歪曲,又何咎之有呢?毕竟,银行并不是什么慈善组织,作为经济关系中的债权人,银行毋庸置疑有权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来催促债务人及早还债。尽管学生确实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尤其是一些就业难的毕业生本身的经济处境就足以引发舆论和民众的同情,但是一些基本的原则却必须坚守,例如按照协议还贷乃天经地义的经济规则,如果因为是学生,就可以随意给银行打白条,并让银行为助学贷款埋单,则显然是十足的歪理。
其次,大学毕业生想必早已年满18,业已冠成人之礼,既然是成人,就应当承担作为一名成人的责任,尽成人应尽之义务。通过恰当的经济手段,按时偿还贷款正是这样的义务之一。所谓“联系不上”或是“不知道要还多少利息”,当然不能成为不还银行贷款利息的理由。事实上,在国外,成人了的大学生依靠自己打工来赚取大学学费和生活费,实现经济上的独立早已是社会常态,而类似的观念在国内却迟迟难以被真正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曝光欠息毕业生,正可以让大学毕业生们形成必要的名誉和信用意识,一定程度上,银行给予的“还款压力”,对于业已成人的毕业生们而言,恰恰是在学识教育之外、关乎社会责任与经济规则的有益一课。
曝光欠息未还大学生有悖法理
5月5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教育厅联合在河南某媒体重要版面发布了一个整版的催收公告称,截至2008年4月20日,尚有223名借款毕业生拖欠利息,欠款总额3.8万元。同时,公告还一一列明了223名欠息者的姓名、身份证号、欠息金额和毕业学校。
据了解,在河南某媒体重要版面刊登一个整版广告,市场价格为8万元。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教育厅花费8万元广告费,来催收3.8万元利息,这让人感到有些吃惊。不过也可以理解,他们花的是公家的钱,别说8万,就是80万估计也不会眨一下眼。然而,笔者今天不想讨论“公共财政浪费”这个话题,而是想说说公开曝光欠息大学生这件事本身的违法悖理之处。
首先让我们来共同学习一下《宪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曝光欠息大学生详细信息,实际就是对学生的“示丑”行为,必然使被曝光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名誉受到损害。虽说银行对欠息学生拥有债权,也不能以此来侵害债务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如果说债权人随意曝光债务人信息是合法行为,那么让笔者来举个例子来辩驳一下,比如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不还,甲公司能否在报纸上公开曝光乙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详细资料呢,这毫无疑问是侵犯了对方的商业机密等,同时也可能让对方失去其他合作者的信任,是典型的违法行为。那么,银行和教育主管曝光欠息者的详细资料呢,不仅将使这些人背上“老赖”的黑锅,而且很可能其中不少优秀的大学生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或升职的机会,你想想,哪家企事业单位愿意重用一个“欠债不还”的“老赖”?
再让我们看看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学生毕业以后6年内还清贷款,如果毕业后没有马上找到工作或者收入不高,在这两年可以先不还款,到第三个年头再开始还款。如果学生6年后还不能还清贷款的话,一定要和银行取得联系。而此次公开曝光的223名欠息者,没有一人超出6年的最长期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和教育主管部门就急匆匆地对他们予以“公开声讨”,显然是非常不合适的。
况且,这些人欠息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就连刊发公告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也认为不还款的毕业生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为工作太忙,疏忽了;另一类是因为经济原因,还款能力不足。再说了,现在的贷款利率用“一天三变”来形容丝毫不过分,作为贷款的大学生,恐怕没几个人知道究竟该还银行多少利息。
再深入一步说,是什么原因造成毕业大学生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能力?如果大学校园培养出来的大多数都是“能征善战”的优秀人才,难道他们还不起那点利息?事实上,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很多大学生尤其是没有背景的农村大学生,毕业后根本找不到工作,找到工作的也只能勉强糊口,凭自己的薪水能养活自己就不错了,那里有能力再去偿还银行利息?他们不是不想还,是苦于没有经济能力还,这种人你能说他是“老赖”?如果要说“老赖”,我看也是教育主管部门,他们年年增加扩招的指标,一些学校每年招生人数能达1万多人,学校收取了数千万的钱财,却培养不出合格优质的实用性人才,大量的学生不得不面临“一毕业就失业”的尴尬局面?造成这种现象,教育主管部门难道就没有责任?
再者,银行和教育主管部门所依据的“助学贷款违约公示”条款,本身就是一种“霸王条款”。众所周知,“霸王条款”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减免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银行为了能“顺利收贷”,就利用其与学生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将学生“助学贷款违约公示”的方式约定在合同之中,并强迫学生接受,显然是在减免银行的追贷责任,而加重了学生的还贷责任。当然,我们不能排除一些真正的“老赖”,一部分人确实存在着“有钱消费无钱还贷”的现状,但我们不能就因此侵犯大多数非老赖的合法权益。
现在我国一直在倡导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规定,面对欠债不还者,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诉诸法律,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银行和教育主管部门难道连这点基本常识都不懂?
最后,我想提醒银行和教育主管部门,当心法律意识强的“老赖”来起诉你们,别到了输官司时才意识到自己的无知和错误。
选稿编辑: 田元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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