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用动态 信用公示 查询中心 失信投诉 政策法规 信用服务 诚信典范 理论研究
   信用陕西 > 信用动态 > 陕西 > 正文

未通知车主"交通违法" 法院判令交警队撤销处罚

2008-4-7 10:18:47  来源: 西安新闻网

  本报榆林讯(记者 杨永存)交警队在未事先告知“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加收滞纳金600元。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就教师屈某状告交警一大队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交警一大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7年12月24日,榆林学院教师屈某经查询得知,自己的小轿车因闯红灯,被榆林市交警一大队处罚款200元,并加收滞纳金600元。他前往缴纳罚款时,又被告知须先培训学习,在交警队指定的榆林光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交了150元培训费和15元资料费(未开票)。

  今年1月10日,屈某向交警队全额缴纳了800元罚款后,拿到一张“当场处罚收据”以及编号为“00009904”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这笔莫名其妙的罚款,屈某甚感疑惑。他认为,自己的车并没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存在,交警队的处罚决定无任何事实依据。即使他有违法行为,交警队也应当及时告知他,就不至于产生滞纳金和培训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交警队的处罚决定。

  榆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一大队记载的原告车辆违章时间为2007年5月20日,地点在“榆靖十字路口”,而处罚决定又认定违章时间为2007年7月11日,地点变成了“210国道”,时间地点前后不符。而且,即使原告存在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也应在违法行为发生当天进行。但是交警一大队在时隔几个月后,才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而且原告在处罚当天缴纳了罚款,被告却要加收原告600元滞纳金,这一行为于法无据。法院判令撤销榆林市交警一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屈某对记者说,自己状告交警队的目的,不在于对方能退还多少罚款,而是希望通过这次诉讼,使行政执法环境更加公开、公正、透明。

  据悉,法院判决后,屈某和交警一大队均未提起上诉。

选稿编辑: 于伟
    相关链接 关闭窗口
·陕西省物价局将对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

·市规划局开展春季违法建设整治 13项违建被曝光

·西安24家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被取消

·陕西省大荔县:化肥“留样备查”解农忧

·府谷“3•27”事故煤矿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西安市碑林区推行药品零售企业信用分级管理制度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工作邮箱

陕ICP备05001168号
陕西省信息中心 陕西省联合征信中心 建设和运行
Copyright©2004-2008 信用陕西网 WWW.SXCREDIT.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9-87291205 举报信箱:jbxx@shaanx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