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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聘任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上岗

2008-4-10 8:46:30  来源: 新华网陕西频道

    昨日,9名来自西安市高校、司法界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民监督员在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受聘上岗。与上届的人民监督员不同,他们是由区人大常委会聘任的,以消除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的“依附”之嫌。据了解,通过人大聘任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做法,在西安市、陕西省检察机关尚属首例。

    据介绍,西安市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以来,人民监督员均由检察机关选任,实际上是“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使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依附”聘任他们的检察机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的中立性和公信度,影响到社会公众对监督效果的认同,直至影响监督效果。

    为解决这一问题,增强人民监督员的权威性,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创新工作思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聘任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使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度完全与检察机关脱离,把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与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结合起来,真正起到监督检察工作的作用。

    未央区人大常委会对此工作十分重视,多次专门研究,在全区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院校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了长安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主任陶信平、未央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黎明等9人组成未央区检察院第二届人民监督员,并制定了《关于在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 (记者 陈新 实习生 张蕊 通讯员 岳红革)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大的司法制度创新。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进行监督。“三类案件”包括拟作撤案、拟作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五种情形”包括: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

    2003年10月起,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试行。2004年,未央区检察院被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试点单位。

选稿编辑: 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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