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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2008-3-3 8:57:12  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标准,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 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一次申报缴纳全年的车船税。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六条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七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解缴。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的规定,支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第九条 2007纳税年度的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2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选稿编辑: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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