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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西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规定,农村低保标准将随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调整,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
保障范围
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其保障的范围是农村贫困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区县可按月发放。
保障标准
随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进行确定,并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目前,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暂定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每人每年850元,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每人每年750元。
资金保障
市财政提高对区县补助比例
按照规定,各区县要用可用财力的1%安排农村低保资金,同时市财政提高对区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助比例,周至、户县、临潼、长安等区县的补助比例为70%(原补助比例为50%),灞桥、阎良、高陵为50%,雁塔、未央为30%,新城、碑林、莲湖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严格管理
办理不得优亲厚友
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县乡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挤占和挪用。
《办法》要求,从事农村居民保障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查和发放程序。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将不符和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或不按规定公布(公示〕申报和发放情况的,将视情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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