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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举办临时性展览、演出、比赛需收费的商业性活动,要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主办方必须提供与备案内容一致的相关服务。昨日,西安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加强文体娱乐市场临展、临演、临赛门票价格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价外服务费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对不按规定备案、不进行价格收费公示等违法价格行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进行严肃查处。
为认真贯彻国家近期有关加强参观价格调控、稳定价格、严格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精神,根据陕价费发〔2003〕57号规定,西安市物价局就文体娱乐场所等举办的临时性展览、演出、比赛门票价格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凡在西安市举办的各种临时性展览、演出、比赛需对外销售门票并收费的商业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在制定门票价格时,要依据举办活动的实际投入费用成本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规定,举办活动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影响群众免费活动场所。举办活动的主办和承办单位经营者在举办活动期间,必须提供与备案内容一致的展览、演出、比赛项目和相关服务,并在经营场所标示备案的活动项目及收费标准。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备案项目,不得随意收取价外服务费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备案时,要严格检查相关的备案资料,对不符合条件或隐瞒事项、所备收费标准不实的一律不予备案。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临展、临演、临赛市场收费检查,对不按规定备案、不进行价格收费公示等违法价格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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