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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对绥德“9·20”塌方事故作出处理
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建设局局长被建议调离现任岗位 有关责任人受到政纪处理

2008-10-8 8:50:57  来源: 陕西日报
  9月28日,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绥德“9·20”建筑施工山体坍塌事故作出处理。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绥德县政府向榆林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建议榆林市监察局对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福利、建设局局长陈志义作出处理,并建议绥德县政府、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将二人调离现任岗位。同时,对其他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也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绥德“9·20”建筑施工山体坍塌事故发生后,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榆林市监察、国土、公安、规划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开发商李喜元为了增加建筑面积,野蛮组织施工,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将原来稳定的山体开挖,破坏了山体的支点,使切坡高度与山体坡度增大;9月18日,绥德县曾有降雨过程,致使土体自重增加,土质软化,抗剪强度降低,另外受施工中混凝土机械振动的影响。上述三个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并造成4人被埋死亡。

  调查组认为,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福利、建设局局长陈志义,没有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领导责任。绥德县建设局局长陈志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绥德县建设局副局长冯新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绥德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副队长马郑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福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德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队长薛志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副队长马向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绥德县副县长万玉林警示训诫处分。

  目前,开发商李喜元,承包人吴红利、王保卫已被刑事拘留,另一名在逃。承包人薛富国也在警方的全力追捕中。(记者 鲁明智)
选稿编辑: 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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