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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经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榆林市监察局会议研究,并汇报榆林市政府同意,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绥德“9·20”建筑施工山体坍塌事故作出处理。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绥德县政府向榆林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建议榆林市监察局对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福利、建设局局长陈志义作出处理,并建议绥德县政府、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将二人调离现任岗位。同时,对其他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也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开发商野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
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榆政安监发【2008】101号关于绥德“9·20”建筑施工山体坍塌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称,事故发生后,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榆林市监察、国土、公安、规划等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开发商李喜元为了增加建筑面积,野蛮组织施工,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将原来稳定的山体开挖,破坏了山体的支点,使切坡高度与山体坡度增大(垂直高达32m,坡度达80°);9月18日,绥德县曾有降雨过程,致使土体自重增加,土质软化,抗剪强度降低,另外受施工中混凝土机械振动的影响。上述三个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监管不力两局长被建议调离现任岗位
《批复》称,李喜元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开发资质和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房产开发建设,工程不仅没有设计图纸,而且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建筑工人承建。绥德县相关部门对土地使用和建筑施工监管不力。对李喜元违规修建长达两个多月,且在绥德县电视台播放售房广告等问题,相关职能部门仍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调查组认为,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福利、建设局局长陈志义,没有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榆林市监察局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建议绥德县政府、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将二人调离现任岗位。同时,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分管监察大队的副局长赵德富、土地监察大队队长薛志奇、土地监察大队副队长马向荣没有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建议榆林市监察局作出相应的处理。绥德县建设局分管城建监察大队的副局长冯新利、县政法委副书记(主持城建监察大队工作)高学忠、城建监察大队专职城建监察副队长马郑宝,对建设项目及施工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榆林市监察局作出相应的处理。绥德县副县长万玉林,对分管的土地和城建部门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榆林市纪检委作出处理。
绥德县政府,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建筑山体坍塌责任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向榆林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开发商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批复》称,工程承包人薛富国(在逃)、吴红利、王保卫,在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承揽楼房建设工程,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高达30m、坡度为80°的陡崖下进行施工,且使用振动棒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开发商李喜元,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开发资质和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工程不仅没有设计图纸,而且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自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绥德县名州镇薛家畔居委会书记张万有、主任安绥圣,转让国有土地和李喜元违规修建“育才家园”一期工程的问题,建议榆林市纪检监察机关另案处理。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土地使用证颁发、个人修建土地审批的副局长贺海峰,在李喜元开发“育才家园”一期工程中违规补办有关手续的问题,建议榆林市纪检监察机关另案处理。《批复》要求,绥德县委、县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消除“育才家园”开发所形成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同时,要举一反三,立即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排除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榆林市城建、规划部门要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规范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国土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和买卖土地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土地审批程序和各项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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