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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用建设先进单位评定办法(试行)

2008-1-23 16:24:24  来源: 信用协会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安排和部署,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信用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结合我省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企事业信用建设为重点,推荐和评定“陕西省信用建设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是通过树立信用建设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事业信用行为,总结适合我省企事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和示范积累经验,并为陕西省百强企业信用排名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企事业法人机构。

第四条 先进单位的评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质量,宁缺毋滥。评定过程严格遵守程序,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

第五条 先进单位推荐、调查、评定等工作,由省信用办监督、省信用协会组织实施,省内第三方信用机构负责核实调查。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企业信用建设先进单位标准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运营良好、规范,企业经济效益显著,社会反响好,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

(二)重视自身信用建设,设有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具有信用管理职能的部门,有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有专职或兼职的从业人员。

(三)单位负责人具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理念,个人信用状况良好,重视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及全员诚信教育。

(四)在金融部门无不良信贷记录。被金融部门列入黑名单者一票否决。

(五)重合同守信用,按约履行义务,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被工商、税务部门列入黑名单者一票否决。

(六)近两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七)企业重视节能减排,环保意识强。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被环保部门列入黑名单者一票否决。

(八)重视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特别是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九)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被安监部门列入黑名单者一票否决。

(十)模范遵守行业准则,经营活动规范,无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等不良行为。被法院、检察院列入黑名单者一票否决。

  第七条 企业信用建设杰出单位与标兵单位标准

  在先进单位基础之上,在以下六条标准中,达到其中五条可评为标兵单位,达到其中三条可评为杰出单位:

 (一)企业建有比较先进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比较先进的财务风险控制系统。

 (二)有经过系统培训的信用管理专业人员。

 (三)在金融部门有AA级及以上的信用等级。

 (四)有省、市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称号。

 (五)对本行业或对企业群体、社会群体的信用建设有较大影响力、促进力。

(六)对社会公益事业有较突出贡献。

第八条 高等学校信用建设先进单位评定标准

(一)学校重视自身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建校方面有基本的制度和举措 。

(二)校领导具有较高的诚信管理理念,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

(三)重视教学科研领域的诚信自律,在防治学术腐败方面有一套制度和措施,对已发生的问题敢于处理 。

(四)能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了学生诚信档案,学校形成诚信做人的良好校风 。

(五)加强对助学贷款的教育和管理,助学对象偿还贷款情况较好 。

(六)在招生广告中,无虚假陈述,无过度包装 。

(七)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和著名学者,无重大失信记录 。

(八)学校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在金融部门无不良信贷记录 。

高等学校信用建设先进单位标准暂不分级,由评委会根据各单位所报材料及第三方的独立调查报告,综合评定。

    第九条 银行业支持地方信用建设先进单位评定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信用建设的政策、法规,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各项信用建设活动。

(二)大力支持信用行业的发展,支持征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调查工作,积极协助信用担保、信用评估等信用中介机构开展各项业务。

(三)重点扶持信用A级以上企业,在信贷投放和提供各项金融服务方面明显给予倾斜。

(四)重视搞好银行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各项信用内控制度规范、严密、效果明显。自身信用形象良好。

(五)坚持搞好系统内职工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信用技能培训。

银行业支持地方信用建设先进单位评定标准,由评委会根据各单位所报材料及第三方的独立调查报告,综合评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企业、学校、银行参评单位填写各自对应的的先进单位申报表并附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信用协会。

(二)第三方核查。省信用协会组织省内信用专业机构进行核实性调查,并出具企业基本信用状况调查报告。

(三)三方会审。省信用协会邀请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社会信用从业者及信用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先进单位名单。

(四)社会公示。通过有关媒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由评审委员会复审确定先进单位名单。

(五)授牌宣传。先进单位名单将在省政府官方网站“信用陕西”公布,录入陕西省联合征信中心数据库,可在政府信用网站长期查询。此外,先进单位名单还可以在陕西信息报、陕西日报等报刊公布。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的单位在省信用办监督下,由省信用协会统一授予陕西省信用建设先进单位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先进单位信用档案。主要内容为:申报审批材料、单位概况,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综合信用报告等。并将结果纳入省联合征信中心数据库中,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利用省属媒体适时地宣传报道先进单位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

第十四条 信用建设先进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要及时向省信用协会报告,以便对其先进单位称号进行相应更正。

第十五条 先进单位被确立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先进单位称号,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信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信用协会

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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