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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状况和对策

2007-9-4 8:32:36  来源: 信用中国
     一、 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状况

  信用中介机构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说,离开了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就无从谈起。从国外现有的经验看,一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成,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尚在起步阶段,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也处在“初级阶段”。从发展情况看,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公司,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在国内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实际从事征信业务。目前我国现有的征信机构大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公司、新华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总体上看,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

  1、数量扩张快,机构发展不平衡

  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大约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大约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大约有400家左右。应该说,这些数据是较为保守的。事实上,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正呈“遍地开花”之势,现在出现很多规模很小(包括一些市县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信用公司)的信用评级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管理公司。显然,靠数量的扩张将会带来许多问题。信用中国我们共建ccn86.com

  从信用中介机构的分布看,80%以上是信用担保机构。能提供征信等服务的为数很少。而400家左右的担保机构,绝大多数又是政府一肩挑起的,属于政府的政策性扶植机构。政府的推动固然有积极作用,但这种不平衡的发展格局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从信用服务内容上看,发展很不平衡,商账追收行业基本上是空白,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等也才刚刚起步。

  2、规模小,实力弱,竞争无序;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与国外成熟的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中介机构相比,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普遍规模不大,综合实力不强,缺乏竞争力;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规范、有广泛影响力信用中介机构很少,特别是没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介机构。

  从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运行状况看,其服务市场规模偏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难以发挥对信用行为的奖惩作用。信用中介往往容易受到政府和业务对象要求的影响,运作不规范,业务稳定性差;而由于信用信息的使用缺乏明确规范,中介机构利用非市场因素开展不适当竞争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而邓白氏、TransUnion、穆迪、标准普尔、菲奇等国外信用中介巨头都有自己强大的商业数据库,在数据库里有上千万甚至上亿条企业或个人信息,每天发出上百万份信用报告,能提供几种或十几种信用评级或调查咨询报告,满足不同的需求者;其客户也已经扩张到整个世界。并且,这些企业有很强的信用产品的制造能力,并不断进行信用产品创新。总起来说,我国信用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都还远远不够,其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3、信息渠道分割,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缺乏基础支持

  拥有强大的数据库,形成自己完整的信用记录,是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基础。事实上,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中,信息的分割与垄断,已经构成信用评估的巨大障碍,联合征信等的发展也面临诸多困难。目前,除个别小范围的试点地区和企业外,目前的信用中介机构很难从有关部门得到所需的征信数据。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社会信用信息不透明,很多的信用中介机构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建有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这种情况下,信用中介机构很难开展正常的信用服务业务,无法对企业等的信用作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当然也谈不到自身的进一步发展。

  具体看,目前我国除数量众多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背景也是非常复杂的)外,有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运作的一些信用信息系统,如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工商企业行为警示系统、税务信用等级信息系统等以及新近成立的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可以说,我国可以起到信用中介作用的机构和渠道众多,但在资源利用上不尽科学合理。如我国对企业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中,数据是分割的,难以科学有效地利用和采集。再如对银行系统来说,主要靠内部评级系统对贷款等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对社会信用中介的外部评级系统是不予考虑的。事实上,很多信用审核工作单靠目前的内部评级系统很难圆满完成;如对中小企业审核贷款工作量大、成本高、收益小,信用调查和判断就十分困难(而这也是我国当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症结)。如果外部评级系统能有效起用,情况就会大为改观。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我国整个信用中介系统是不规范和不科学的。4、约束差,缺乏一定的制度和法律环境

  信用制度的建设中,一个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这里既包括立法和执法,也包括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对全社会信用教育的研究开发等。我国在这些方面显然存在着严重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虽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立法仍然滞后。而在对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处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

  二、 发展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对策建议

  1、资源整合:规范和充分利用政府信息渠道,寻找政府和市场的结合点

  目前,从信用机构发展的角度看,信用制度的模式之争实际上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由政府为主创办还是市场发挥主导作用、以民间为主创办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虽然目前信用中介机构数量多、渠道复杂,但大量的信用信息数据还只是掌握在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商业银行等手中。现实的情况是,在目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很不规范和相关法律环境不健全的状况下,让这些信息数据全部公开、免费使用,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把信用中介的设立门槛大大降低,但由于没有信息数据的支持,信用中介机构也是无法得到健康发展的。

  显然,在信用建设初期,政府的主导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其主导作用主要应体现在支持信用数据库的建设。信用中国我们共建ccn86.com从最终的结果来看,市场是信用体系建立的根本动力。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来看,必须发挥市场对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特别是整个信用建设的基础性作用。而对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而言,市场也最终将发挥它的基础性作用,并做出客观的、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需求的选择。

  从目前来看,应积极寻求有效的途径,规范和充分利用政府信息渠道,寻找政府和市场的结合点。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有关部门包括工商、税务等掌握的信用资料,应逐步直至全部公开;银行系统应考虑与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积极合作,整合信用资源,为客户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自身更好的发展,如国有商业银行在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过程中,应积极向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寻求咨询和技术援助等。国家有关部门应要求地级以上城市,积极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着的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检索平台。可考虑建立全国数据交换中心,将各相关部门、区域的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交换中心,中心为非赢利性机构,中心的数据免费或部分有偿地向信用中介机构开放。

  同时,政府与市场的结合还体现在,政府要积极培育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离不开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从目前来看,我国信用业呈现的是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并已开始呈现出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并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而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对政府而言,积极培育市场需求是份内之事也是当务之急。美国政府就很注重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市场交易者进行信用评级或者利用信用评级,如通过在法律中作出明文规定、监管机构的有关监管规定、储蓄协会对投资对象的信用等级规定等等。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信息的意识,信用市场需求不足。而信用市场的需求是推动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需求不足将严重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从多方面、多渠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需求。当然,信用市场需求的扩大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服务机构实力的增强和信用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2、限制数量,规范发展:重点培育几个大型综合性的信用中介机构

  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个长期过程,这个过程与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建成经历了长期的甚至上百年的过程。我们应借鉴它国的经验,少走弯路,力争早日建立起完善的信用制度。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上,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和市场需求,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切忌一哄而上、遍地开花。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如美国,其信用中介机构,基本上都是市场成熟度很高、竞争力很强的超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具有鲜明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并且,这些企业有很高的市场认知度,有稳定的客户群。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些企业在实践中创造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形成了技术创新获得的垄断利润;而这些行业标准,也被世界各国信用服务行业所效仿。在我国目前,WTO要求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实行国民待遇,国外信用中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已成定局;而我国本土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也已有十年融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培育了一支兼具国内外从业经验的信用职业队伍,继续提升其能力以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已成必然。

  由此,首先通过政策上的支持,选择一些综合实力强、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的信用产品制造和创新能力的综合性信用中介机构进行重点培育是必要的和有一定可行性的。政府对其进行部分资金支持、信息的一定程度上开放都是可以考虑的。也可考虑制定资格认证标准,确定哪些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有资格使用信息等。而从长远来看,政府则应重视企业的市场化运作,为其创建制度环境和体制保障。

  对信用中介机构自身来说,则要在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信用担保等业务活动中结合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结合传统研究方法与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结合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做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

  3、法制先行:创造良好环境

  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化机制,而信用管理是由信用运行、信用经营、信用立法、信用执法等子体系共同构成彼此交织的运行机制。法制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的保障。目前,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及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体系,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使政府、企业、银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都能依照法律进行定位和活动。

  我国信用中介机构要健康发展,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的问题。而这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和机构中,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如中国人民银行的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覆盖全国301个城市,是目前我国最大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没有配套法规,目前还难以对外公开使用。同时,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由此,这方面的立法必须尽快提上议程。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为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基本支持。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很重要的就是要有一个在健全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的良好的市场环境,使信用体系的主体能够在一个透明的、可预见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中,要健全相关法规,通过制定法律来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的规范发展。具体来看,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今后一段时期,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应主要包括:用以规范个人和企业信用资料等征信数据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程序,避免由于征信数据的部门垄断,而导致不公开、不透明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缺乏管理而造成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个人信用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统一编码和相关标准;咨询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信用中介行业的管理法规;严格规范信用中介机构和组织的行为,对不讲信用行为的监督和惩治法规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开始就必须使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合理运作、规范操作、健康发展。这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在经济发展中把失信的代价降到最低。
选稿编辑: 田元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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