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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举办“《物权法》与《担保法》之比较分析及法律实务操作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担保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贯彻《担保法》将产生重大影响。为帮助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从业人员深入理解和掌握新《物权法》与《担保法》相关内容以及法律实务热点问题,提高其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效保护企业及相关法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担保机构法律风险,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将于2007年6月份举办“《物权法》与《担保法》之比较分析及法律实务操作高级培训班”。望各单位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积极组织本地区从事担保业务的各企事业单位参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物权法》解析及担保物权法律规定与操作要点
1、物权法总则若干问题解析 1)物权法起草、背景、意义及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以及公示方式 3)物权的法律保护; 4)物权和债权的效力(结合案例分析)
2、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及其热点问题分析 1)一般规定 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相邻权与相邻关系纠纷及诉讼实务 5)共有问题 6)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3、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与相关案例分析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与居住权(物权法对典权取消分析) 5)不动产登记与征收、征用,拆迁问题
4、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及实务问题分析 1)抵押权(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权) 2)质权(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3)留置权 4)动产担保物权问题与担保物权竞合问题
5、占有的法律规定与其他制度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6、让与担保制度法律构成、物权法确认让与担保制度的几个疑难问题
7、动产抵押制度的研究与现实的法律救济
(二)《担保法》主要内容解析与实务操作
1、担保的分类 1)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 2)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3)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4)人保、物保、金钱保
2、担保合同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2)担保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 3)主合同解除时担保责任
3、担保的竞合 1)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2)留置权与质押权的竞合 3)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竞合 4)抵押权与优先权的竞合 5)留置权与优先权的竞合
4、担保法关于“不能清偿”的含义
5、担保责任热点问题与担保合同审查(案例分析)
(三)《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担保法》之比较
1、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 2、抵押财产的范围扩展;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救济 3、房产地产统一抵押及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效力 4、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5、《物权法》增加了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及扩展了留置权的范围 6、《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较担保法全面 7、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限的区别 8、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及抵押物的转让 9、《物权法》取消了当事人改变担保合同从属性的机会
(四)企业信用担保的问题及法律风险防范
1、法律风险分析评估 2、法律风险控制管理 3、担保项目操作环节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二、时间地点
时间:2007年6月15日—6月19日
地点:大连(具体地点以报到通知为准)
三、培训对象
各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法律部、风险管理部、担保业务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法务工作人员等。
四、参会办法
培训费用2500元/人(含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 食宿费 考察费等),往返交通费自理。
请各参会单位于6月9日前将参会回执传真至会务组确认,以便安排相应资料与食宿。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88550657 88551038 传 真:010-88551038 88550657 联系人 :陈林 郭宝成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附件: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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