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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权益日变“消费日”
2007-3-21 10:37:07 来源: 辽宁日报
“3·15”消费者权益日,辽宁省各地各行业纷纷举行形式多样的打假维权活动,这期间不少商家却借机搞起让利、有奖销售,一些商家甚至推出了“3·15~3·18消费日”,各式各样的活动一浪高过一浪,“消费日”抢了权益日的“头彩”。
“3·15”前后,各地城乡都在广场等处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纪念活动,可是很多地方的活动现场都被商家占领,场地周围挂满了广告,商品种类也应有尽有,个别商家还搭起演出台,表演文艺节目。即使是市民有消费投诉,在活动现场也得不到立即答复,“维权”展台显得冷冷清清。此情此景,令市民们“维权日里叹维权”,消费者权益日咋变了味?
“3·15”消费者权益日不应是走形式、走过场,更不应是“作秀日”、“消费日”。“3·15”的象征意义应该高于其现实意义,它的存在价值在于提醒人们关注消费者权益,也预示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动任重道远,民众的维权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增强,维权部门的责任也有待强化,维权途径还有待进一步拓宽,调解手段有待进一步改进。换句话说,“3·15”作为消费者权益日应是一种标志,一种警示,更是一种期待,而不应该是商家的节日。
“消费和谐”是消费者协会今年的主题,旨在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市场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如今我省正进入对外开放的崭新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有关部门应有效整合全社会消费者保护资源,力争切实解决一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真正实现消费和谐。
(宁 旭)
选稿编辑: 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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