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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三)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96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管理办法。(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参加)
(四)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业〔2001〕368号)中明确规定:加强组织协调,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社会化。各级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外汇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要制定措施支持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收集和汇总中小企业有关信用信息,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和现代化工具,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分布、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的信用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资料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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