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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建立于1963年,与意大利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相似,由西班牙银行经营。按照目前规定,所有的信用机构、存款保险基金、储蓄银行、合作银行、专业信用机构和互助担保公司必须向西班牙银行报告直接和间接信用风险(银行间贷款除外)。直接风险包括来自于报告机构提供的贷款及其对其展期的风险,来自于报告机构持有的固定收入的有价证券(不包括中央财政发行的有价证券)的风险。间接风险来自于直接贷款担保机构和特定被担保人接受的担保物的风险,
在1998年底,需要向该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提供数据的机构数量有425家,机构索要的具体报告有75.8万份。
机构必须每月报告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包括提取的贷款、到期日、抵押品、拖欠、违约、身份、所处行业、经济活动、省份、破产审判进展、暂停支付、破产、延缓偿付和无力偿付等情况。对于常驻借款人,在西班牙超过100万比塞塔(在其他国家是1000万比塞塔)的贷款必须报告其经营情况。借款人若是当地管理当局、基金、归当地管理当局所有或与其有联系的半官方企业或公司,那么所有的贷款都必须报告。对于非常驻借款人,在西班牙超过5000万比塞塔的贷款,必须报告其经营情况。当账面价值等于或多于100万比塞塔时,必须报告股权或参与贷款的风险情况。
该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向报告机构提供三种类型的信息:一是每家报告机构都可以获得除最初贷款外的关于其各自借款人的所有可能获得的汇总信息,这些信息被分成注销债务、死债或其他债务三类。二是每月所有报告机构都可以收到整个系统关于借款人所处行业、贷款种类、省份等方面汇总统计资料。三是经申请信用机构可以获得其新贷款申请人的数据,但必须事先获得受益人的签字授权。
数据流动限制在成员机构、当地银行以及负责监管的西班牙银行检查团范围内。这个检查团维护着一个计算机化的档案库(被称为“微型中央信用登记系统”),保存着具有重大贷款风险的借款人的案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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