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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2006-8-1 9:40:55 来源: 信用中国
德国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建立于1934年。根据《金融法案》第14节规定,德国所有的信用机构及其国外分支机构、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个人资金信贷代理和融资代理企业(1988年后)、隶属国内母信用机构的国内外信用机构(1995年后)都要按季向德意志银行报告数据,但只要求前3年期间负债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债务人必须提供其数据。其他金融机构如隶属按规定要报告数据的机构则同样需要报告数据。这些报告只需说明季度末的负债情况(包括短期银行间拆借和对公共信用机构的风险在内)。此外,银行还必须报告任何持有其借款人25%股份的情况。没有要求必须提供担保信息和不良贷款信息。
目前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记录着120万个借款人,其中30.4万个是未偿清的。1997年,它向信用机构共发布了180万份报告。在提交的超过300万德国马克贷款的报告基础上,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计算出每个借款人的全部负债情况。如果一个借款人可以对其他一个或多个借款人产生重要影响,两个或多个个人或公司将被合并成一个借款人,这是针对属于同一集团的公司或隶属多数股份的企业。如果一个借款人已经从几个贷款人那里借了300万德国马克,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就要告诉贷款人该借款人的风险。为了保护银行秘密,这份提供给贷款人的报告只包括该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数据和相关贷款人的数量,不会提及已经给同一借款人贷款的其他机构的名称。报告按债务类型进行划分(资产负债表表内业务及其表外业务,衍生金融工具,为衍生金融工具提供担保,租赁或融资代理债权,公共担保贷款,银行间拆借)。
贷款人将向外国借款人提供300万德国马克或更多德国马克贷款的情况报告后,将收到一份列有贷款人数量的额外报单,报告这些贷款人对有关国家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全部风险程度。对某特定国家可以报告的所有借款人负债情况的汇总,就形成了该国对德国贷款人及其外国分支机构的全部债务,这使得对国家风险的评估更加透明。
从1998年1月起,在即将发生贷款达到300万德国马克或以上并且客户同意查询的情况下,成员机构还有权在提供贷款之前通过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事前查询获得潜在借款人的负债水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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