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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有两个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一个是关于企业的,一个是关于个人的。企业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包括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而个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仅包含负面信息。下面我们逐一介绍。
企业信用登记中心从1967年开始运作,授权比利时国家银行进行信用记录的业务管理。在比利时设立的所有信用机构都有报告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按照皇家法令可以将机构范围扩大到其他金融机构和特定种类的保险公司。对于提供给非常驻企业的贷款采用一个简化的报告程序,但提供的这些贷款也必须报告。
私人信用登记中心建立于1985年,它记录与分期付款协议(销售、贷款和个人分期还款贷款)有关的拖欠、违约情况。从1991年开始,它也报告消费者信用和租赁情况,从1992年起还报告抵押贷款情况。该系统有四个特点:只报告负面信息;“记忆”有限;要求消费者信用贷款人提供初步鉴定;允许消费者检查和更正错误信息。
负面信息必须报告分期付款的数量、编号和到期日,到期未还款,注销日和到期金额,已偿款项的偿还日期和金额。到期未还款定义为3笔贷款没有偿还,或者3个月没有实际履行还款义务。此外,贷款人还必须向系统报告所有的偿还款项。在提供消费者信用之前,贷款人有义务向系统咨询,但抵押贷款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咨询。提出咨询申请后,信用登记中心会提供一份包括该借款人身份、以其名义登记在案的贷款协议(不必提及贷款人)在内的所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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