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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对个人数据,包括信用数据的管理和保护有不同的水平。低水平的保护制度不问调查目的,任何人都可以获得所有借款人的数据。中水平的保护制度只有被认可的查询目的,比如提供贷款,才可以获得数据,不管消费者是否同意。而高水平的保护制度则规定,必须有借款人的明确认可,方可使用借款人档案材料。
1、奥地利。奥地利隐私法建立于1978年,确保借款人和贷款人匿名,给予每个借款人获得自身数据信息的权利。
2、比利时。比利时隐私法律给予个人获得以其名义记录在信用登记中心的数据和更正错误信息的权利(只要他能证实该信息是错误的)。当消费者姓名被第一次输入登记系统时,需要书面告知该消费者,而且消费者有资格检查和更正档案。在更正或删除信息情况下,登记系统必须告知先前接收过错误信息的所有贷款人。信息可以提供给执行监管功能的比利时国家银行和金融委员会,在符合与比利时国家银行达成的信息交流协议规定的条件时,还可以提供给外国信用集中风险办事机构。
3、丹麦。丹麦于1988年修订《私营登记法》,对隐私保护作了规定。保密条款是严格的:(1)信用局必须获得执业许可(已有加家机构取得资格);(2)它们只有资格登记和公布企业和个人不超过最近5年时间的财务状况评价数据;(3)必须告知债务人,而且债务人任何时候都有权获得目前档案的详细资料;(4)只有信用局的客户才能获取数据;(5)只有在债务超过1000丹麦克朗(约140美元)且债务人对债务做了书面确认(或者实施了法律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够收集信息。
此外,还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提供汇总负债数据:数据来源于丹麦正式公共公报;对单个贷款人有超过1000丹麦克朗的债务;法院已经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措施。这些规定比欧盟《指南》严厉得多。
4、芬兰。芬兰法律只准许一家信用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运营,而且该信用局只限于报告偿付困难情况(只是负面信息)。
5、法国。在法国,由于隐私备受关注,《隐私保护法》对个人的保护比其他地方严格得多。1978年《信息、档案和个人权利法》给予个人向保存有该个人电子或自动化档案的机构询问的权利,并要求在每次被调查者姓名在数据库中出现时,都需要事先告知本人,而且要在发布信用报告之前得到本人提供的书面同意。另外,一旦执行调查,就必须向本人提交报告。本人可以提出异议,若认为报告不属实,甚至可以举例反驳调查者。
这些限制条件也应用于对由法兰西银行操作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在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中存有借款人名义的记录,需要告知借款人本人,档案内容也要口头告知借款人。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个人数据被未被授权者获得。特别是,贷款协议中必须包含“告知借款人存在该档案”一条。无论何时向法兰西银行报告违约情况,银行都必须告知客户。该法还禁止第三方使用这种信息。
6、德国。在德国,规范个人数据保护行为的是1990年《联邦数据保护法》。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使用必须征得本人的书面同意。获得同意时,必须将存储记录的目的告诉本人,而且本人有权获得信息并进行更正。在与相关个人协议或者受托关系准协议目的相一致的情况下,允许私营个体存储信息。与其他欧洲国家信用局一样,Chufa信用局要求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在发放的专门表格上签字,借此解决保密问题。这类表格使Chufa信用局从为消费者保密的要求中解脱出来。
7、意大利。在意大利,隐私保护问题执行的是自1997年5月开始实施的1996年《675号法》。需要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事先告知本人并获得其处理、传送和发布其个人数据的书面同意。该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同意是不必要的:(1)按照欧盟规定收集和保存信息;(2)用来履行法律义务的数据;(3)来源于公共信息登记系统的数据;(4)与完成经济活动有关的数据。该法还规定,本人经申请有权核验和更正数据。
8、荷兰。荷兰尽管在不建立“个人数据档案”时也会发生个人数据处理,但是目前施行的荷兰法自从1989年起就只适用于与建立“个人数据档案”有关的情况。
9、葡萄牙。在葡萄牙,借款人有权获取和更正以其名义记录的所有信息。贷款人向信用局错报是一种犯罪行为。
10、西班牙。西班牙1992年法给予个人获得个人数据的权利,同时规定:如果索要数据机构的档案中没有该人记录,那么任何数据都需经本人授权。另外,借款人可以申请获得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中保存的关于其本人的信息;在发生错误时,借款人还可以申请更正,而且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必须告知更正的第三方。
11、瑞典。在瑞典,申请获得报告必须具有合法理由。瑞典独具特色的是,信用局有可能收集向公共缴付的所得税数据并将之归档。
12、瑞士。瑞士现行的《保密法》给予消费者了解信用局档案中存有何类信息的权利,但无须告知消费者信用局存有其信息。瑞士正在考虑在将来采用与欧盟《指南》相似的法规,这样信用局将不得不告知消费者存有关于他们的记录。
13、英国。相关的英国法律是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和1984年《数据保护法》。任何个人都有权书面申请获得信用局档案信息的复本。如果信息是错误的,信用局必须进行更正。与美国情况相类似(不需要事先征得个人同意),英国的这种规定出现在欧盟《指南》倡导之前。只要信用局具有许可证,就可以收集财务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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