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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以及信用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陕西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特点及趋势,制定本信用服务行业监管准则及从业规范。
第二条 信用行业是专门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和加工,并提供相关信用产品和服务的产业总称,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调查评估业,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信用评级业,信用认证业,信用评估业,商帐追收业,信用管理咨询业,信用培训业,信用担保业,信用保险业和保理业等。
第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专业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和加工,并提供相关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信用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专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企业信用管理人员,是指非信用行业的企业中的信用管理部门的成员和没有设置信用管理部门、编制在其它部门的信用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本行业准则,是信用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企业、信用行业从业人员、企业信用管理人员以及陕西省信用协会的工作人员,在陕西省的信用体系建设中共同自觉遵守的行业规范及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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