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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陕西省信用协会作为陕西省信用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本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业资格认证及考核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行业准则者,将根据情节处以以下处罚:
(1)限期整改;
(2)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3)新闻媒体公告3天;
(4)3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5)吊销相关从业资质,在“信用陕西”网的显著位置曝光;
(6)对相关责任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7)对有违法行为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行业规范和准则由陕西省信用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行业规范和准则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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