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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2006-10-24 11:11:59  来源: 陕西省信用协会

 

第三十五条陕西省信用协会作为陕西省信用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本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业资格认证及考核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行业准则者,将根据情节处以以下处罚:

1)限期整改;

2)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3)新闻媒体公告3天;

43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5)吊销相关从业资质,在“信用陕西”网的显著位置曝光;

6)对相关责任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7)对有违法行为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行业规范和准则由陕西省信用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行业规范和准则自2006111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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